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反诉须以本诉为前提,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互换当事人地位;(二)反诉必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三)反诉时间须在本诉开始后,法院判决前提出;(四)反诉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达到抵销、并吞、使本诉不起作用的目的。规定反诉制度可使两个诉合并审理,节省人力、物力、时间,避免对于两个相关联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两个诉合并审理,作出一个判决(或调解),但在必要情况下可分别作出判决。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对反诉的审理;同样,反诉撤销也不影响本诉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