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

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援引”的规定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实体法,但以该被“援引”的外国实体法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而拒绝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改为适用法院地法。对“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是一个弹性概念、政治法律概念;各国立法中有各种不同的名称。我国已公布的立法中,没有使用过公共秩序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