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它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意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我国刑、民诉讼法的规定都体现了上述精神。例如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案件时,只要是被控告的人触犯了刑律,不论其社会成份和政治历史有什么不同,不论是干部还是群众,也不管职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在应用法律上,都应当一律平等。凡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论被控告者是什么人,都不得加以罪名,给以处罚。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同样应当一律平等,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国法之上的特权,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对那些目无法纪,屡教不改,敢于以身试法的人,不论其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检察机关都有权批捕、起诉;法院都有权审理、定罪、判刑。决不允许以撤销职务或调动工作代替刑事处分。这样做,才能使法律得到统一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