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

亦称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确定的。基于收养而成立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父母和亲生子女的关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古代法律中的亲子关系,都以家族、父母为本位,以维护家长权、父权为其根本宗旨,子女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未成年子女须受亲权的约束。我国婚姻法根据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尊老爱幼的精神,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全面的法律调整:(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参见《法定继承》)。父母子女间如有虐待、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须按我国刑法第182、183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此外,婚姻法还对非婚生子女、收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作了各种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