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表婚

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按照罗马法中的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世代计算法,表兄弟姊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国人民在历史上素有近亲不婚的习俗,但中表婚却是例外。这同当时的社会条件、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的宗法观念对此也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就其实际意义来说,主要是禁止中表婚。表兄弟姊妹(包括姑表、姨表)的结合和其他近亲婚一样,男女双方很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并且会通过遗传,贻害子孙后代,不利于改进人口的质量和民族的健康。1950年的婚姻法鉴于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只规定除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并没有一般地禁止中表婚。现行婚姻法对中表婚的禁止,是我国婚姻习俗的一大改革。但是,有的地区要在短时期内彻底破除这一习俗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9月21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