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法。它在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公布,供各地民主政府和各地农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讨论采纳。共16条。主要内容:(一)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即: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二)土地分配办法,是以乡(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但汉奸、卖国贼以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土地分配后,皆归各人所有,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三)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或贫农团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了对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进行惩处,各地要由农民代表会所选出的代表和政府委派的人员共同组成人民法庭。根据本《大纲》,解放区各边区政府制定了具体实施的补充办法和有关条例。《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多年来改革土地制度的经验总结。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依照这个土地法大纲,在大约1亿5千万人口的地区,完全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