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