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4年4月工农民主政权公布的最重要的婚姻法文件。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7章23条。后来在此基础上,经过补充修改,于1934年4月8日公布了此法,7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婚姻制度。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结婚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结婚手续是男女同到乡或市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三)确定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须向乡或市苏维埃进行登记。但红军战士的妻子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其夫法定时间内无信回家者,妻子可请求登记离婚。

(四)离婚后的财产,男女原来的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并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不能维持生活者,男子须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但如男子生活确有困难者不在此例。

(五)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凡归女方抚养之子女,男方须担负其生活费的三分之二,直到16岁为止。另外,还规定一切私生子女享有本婚姻法上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禁止虐待、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