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1年12月工农民主政府公布的一部最重要的劳动立法。1932年1月1日生效,1933年10月15日修正公布。共12章75条。主要内容有:

(一)宣布废除对于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一切压榨工人的陋规,如废除包工制,取缔工头等,由政府设立“失业劳动介绍所”,保障工人劳动就业权利。

(二)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工人与厂方订立集体合同,参加企业管理,并教育工人遵守政府法令和劳动纪律。

(三)规定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部门可减至6小时以下,并有一定的休假期,确定最低工资额。

(四)保护女工、青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同工同酬。

(五)规定了劳动保护措施,同时规定由雇主拿出一定金额,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以解决工人的医疗费、优抚补助金。

(六)规定工人如与工厂主发生纠纷,由劳资双方组成评判委员会进行磋商或提交劳动部仲裁委员会解决。这一劳动法的实施,提高了苏区工人的社会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状况,激发了工人的革命积极性。但该法中也存在着左的错误,如过多的休假期以及过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