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武昌起义后,由宋教仁等人起草,湖北军政府于1911年10月16日颁布。共7章,60条。它在第一章中明确提出“中华民国”的名称;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鄂州政府由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组成之。以“天赋人权论”作为思想基础,根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各项权利与自由;规定都督由人民公举产生,对议会负责,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以一次为限。政务委员依都督之任命执行政务,发布命令,负其责任,并于都督公布法律及其他有关政务训令时,“须自署名”。议会由人民选举的议员组成,有“质问政务委员求其答辩”之权,并以法定人数得弹劾政务委员之失职及法律上之犯罪。法司则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总之,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务委员会与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司,各有权限,互相制约。它是当时一个激进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