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趾格

东魏之行政法规。汉代有科,规定刑法之施行细则,作为律之副法。魏晋时或存或废,作用稍变,附于律内补充行政法则。北魏初年沿用晋科。但从高宗时起,开始出现“格”,其作用与科同。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诏于麟趾殿删定新格十五篇,规定百官有司常行之事,称为“麟趾格”,始正式以格代科。北齐时重新刊定,称“北齐麟趾格”。至唐代遂制度化,成为法律基本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