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第一图立石议约章程》,与《广东越南第二图界约》合称为《粤越界约》。法国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中国广东与越南部分地段的界约。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六日(1890.4.14),由钦州直隶州知州李受彤与法方代表拉巴第等签署。地点不详。该约系根据《中法续议界务专条》和《粤越边界勘界节录》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中境竹山至嘉隆地段与越南的分界,确定了诸号界碑的树立地点。
又称《第一图立石议约章程》,与《广东越南第二图界约》合称为《粤越界约》。法国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中国广东与越南部分地段的界约。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六日(1890.4.14),由钦州直隶州知州李受彤与法方代表拉巴第等签署。地点不详。该约系根据《中法续议界务专条》和《粤越边界勘界节录》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中境竹山至嘉隆地段与越南的分界,确定了诸号界碑的树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