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国家为进行分级管理,把领土分成若干部分作为行政区域,并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土结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是:(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四)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五)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我国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在有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县以上还有自治州一级。此外,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广东省设立海南行政区,它是介于省与自治州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划。宪法还规定,于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以解决香港、台湾等因历史原因而遗留的问题。行政区域的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