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①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③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④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⑥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⑥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⑦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⑧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⑧对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以及侮辱、殴打教师,体罚学生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