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我国的民事基本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民法通则共分9章,即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计156条。民法通则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这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中国特色,它既不同于民法典,也不同于传统的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的核心内容。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是我国一切民事法规的依据,它所要解决的是民事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各项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国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情况各异,民法通则还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