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国的国家元首,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我国公民可被选为主席、副主席,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和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954年宪法曾设置国家主席,1975年和1978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的设置。1982年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但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有所不同,如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