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赋予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等特点。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非经法定机关批准或决定,不受逮捕;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民有劳动权;劳动者有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权,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