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泛指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级制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最初指祭神的器物和仪式。周代把礼从仪式中区别出来,发展成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认为“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春秋末期,孔子推崇周礼,主张对“民”“齐之以礼”,提出“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以仁保证礼的实行。老子则认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战国末,荀子提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赋礼以法的含义,主张以法辅礼。汉儒对礼作了进一步的论述,认为“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礼也者,理也”(《礼记·仲尼燕居》),并对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宦学事师、班朝治军、莅官行法、祷祠祭祀、供给鬼神、婚姻丧葬等,做了具体规定。朱熹认为“礼谓之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皆有当然之理,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朱子语类》卷四十二)。
②*六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