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金钱以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另一种财产相互交换的协议。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转移互易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互易合同属于双务的、有偿的、诺成性的合同,它与买卖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基本精神。它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钱货交易;互易合同则是物物交易。公民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一般不采用互易合同的形式。但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互易合同的形式进行物资交换。根据有关规定,在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上调任务之后,由地方支配的产品,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以有组织地进行协作交换。对于准许企业自销的产品,以及多余积压的物资,企业和生产主管部门之间也可以组织协作交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