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刑律诸条禁》。太平天国制定的刑法和军律。传说有177条,今发现有62条。其主要内容是:重点打击被太平天国视为妖”的封建官僚、豪绅、恶霸和反对太平天国的敌人,直至清朝皇帝;严惩“谋反诸事”,“反草(叛变)通妖”和“临阵退者”;对私藏金银、贪污盗窃、强奸、杀人、放火、虏掠以及“私盗关凭混出城卡”等犯,均严惩不贷;对吸食鸦片及知情不举者,亦处斩刑。并规定对“反戈替天诛妖”者,既往不咎,并可立功受奖。以上规定,在当时是必要的,然而该刑律对内部某些不良行为和轻微犯罪,如口角打架、夫妻同居、剪发剃头刮面等列为重罪,处以死刑,显出过苛过重。另外,该刑律中还有不少封建落后和迷信的条款。其刑罚有枷、杖、死刑,没有流、徒刑,并常用分尸,点天灯等酷刑。这反映出农民阶级的狭隘性以及封建法律传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