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旧丧服制度,以血缘亲疏分为五个等差。一般规定:斩衰(cui),用最粗麻布为服,不缝下边,服期三年,凡子及未嫁女、承重孙为祖父母、妻为夫服之。齐衰(zī cuī),用粗麻布为服,缝下边,服期为一年的,如孙为祖父母、夫为妻、已嫁女为父母等服之;服期为五个月的,是为曾祖父母服之;服期为三个月的,是为高祖父母服之。大功,用熟麻布为服,服期九个月,为本宗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母、兄弟等服之。小功,用稍细的熟麻布为服,五个月,本宗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以及为外亲如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之。槊麻,用细麻为服,服期三月,凡本宗为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以及为外亲中表兄弟、岳父母等服之。由此看出,五服说明了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因此成为封建司法上定罪科刑必须熟悉的内容。晋有“准五服以制刑”(<南北朝刑法志》)之文。唐律许多条文都涉及亲等的规定。《斗讼》篇规定:殴打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小功,各递加一等。锶麻尊属、小功尊属、大功尊属者,又各加一等。尽管唐律中亲等与处刑规定与明清律略有差异,但大致相同。由于亲等的重要,故明、清律均附有丧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