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统治者对犯罪人使用的五种刑罚的总称。五刑之说,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五刑有服”。孔颖达注:“五刑:墨、劓、荆、宫、大辟。”夏、商、西周均用此五刑。周初称墨、劓、刖、宫、杀,穆王时“作修刑辟”,乃“改周从夏”。荆,一说即刖,一说同膑。春秋战国至秦,亦普遍使用(当然不限于这些刑罚)。秦称墨为黥,称刖为断足或斩趾。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年)“废肉刑”,以髡钳城旦春代黥,以笞代劓、斩左趾,改斩右趾为弃市(东汉复原)。这一改革虽未根本废除肉刑,但自夏、商、周以来传统的五刑制度,至此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迫使封建统治者认识到采用残害犯人肌体的刑罚对己不利,所以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恢复肉刑之议终未能实现,且不断改变其刑罚。至北齐,已定杖、鞭、耐(徒刑)、流、死为五刑。隋文帝定律,再废齐“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代替了传统的刑罚制度。这是中国刑罚史上一大进步,成为唐至明清各王朝一直相沿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