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颜之推
宋元嘉中,李龙等夜行劫掠。于时丹阳[1]陶继之为秣陵县[2]令,微密寻捕,遂擒龙等。龙所引[3]一人,是太乐伎[4],忘其姓名。劫发之夜,此伎推[5]同伴往就人宿,共奏音声。陶不详审,为作款列,随例申上。及所宿主人士贵宾客并相明证,陶知枉滥。但以文书已行,不欲自为通塞[6],遂并诸劫十人,于郡门斩之。此伎声艺精能,又殊辩慧[7]。将死之日,亲邻知识[8]看者甚众。伎曰:“我虽贱隶,少怀慕善,未尝为非,实不作劫。陶令已当具知,枉见杀害。若死无鬼则已,有鬼必自陈诉。”因弹琵琶,歌曲[9]而就死。众知其枉,莫不殒泣。
月余日,陶遂夜梦伎来,至案前云:“昔枉见杀,实所不忿。诉之[10]得理,今故取君。”便跳入陶口,仍落腹中。陶即惊寤,俄而倒绝,状若风颠,良久方醒。有时而发,发辄夭矫[11]头反着背[12]。四日而亡。亡后家便贫,一儿早死,余有一孙,穷寒路次[13],乞食而已。
——《冤魂志》
〔注〕 [1]丹阳:郡治,今江苏南京。 [2]秣陵县:今江苏南京秦淮河南。 [3]引:牵引,引发,此指由罪犯引发出的同伙。 [4]太乐伎:太乐,官名,又作“大乐”,掌管乐人及诸乐事。秦、汉以下设太乐令。伎,艺人,乐工。 [5]推:求。 [6]通塞:呈报纠正。 [7]辩慧:聪慧,能言善辩。 [8]知识:相识见知的人。 [9]歌曲:唱了一曲。 [10]之:指天。 [11]夭矫:屈曲。 [12]头反着背:指脸反对着背部。 [13]穷寒路次:次,泛指所在之处。路次,即路上。穷寒路次,贫寒潦倒四处流浪之意。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盛行。佛法认为人死后精神不灭,生时善恶皆有报应。这与中国传统的人主有德,天降瑞祥;人主失德,天降灾异和有阴德者必有阳报,有隐形者必有昭明的思想观念以及广大群众惩恶扬善的社会心理相吻合,这使得此种报应说在社会上得以广泛流行。而一些佛教徒为了弘扬佛法,则利用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恶有恶报事件,将其拿来加以渲染神化,演绎成宣扬因果报应的故事。颜之推的《冤魂志》就是根据这样的思想宗旨撰写的。而当时制造冤魂的不仅仅是社会上一般的坏人,更有贪官污吏、佞臣贼子,这就使得这些作品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揭露黑暗、抨击时弊的积极作用。《太乐伎》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篇。
这些宣扬恶有恶报的小说在情节结构上大多包括这样三个内容:一、作恶者伤天害理,残害无辜;二、受害者死后申冤,报复仇敌;三、作恶者自食其果,受到严惩。但各篇的侧重点却不尽相同。这篇小说写的是封建官场中的一件冤案,而这件冤案又是在惩处凶顽的大背景下发生的,这就要求必须把冤案的真相明白具体地交代出来。只有这样,冤魂申冤才是正义的,才能引起人们的同情与首肯。所以,作者把笔墨重点放在了对“冤”字的揭示上。他先写案发之时太乐伎并不在场,而与同伴在旅舍演奏乐曲;次写县令陶继之不作调查研究,而轻信主犯供词,便将太乐伎作为案犯同伙呈报上司;再写旅舍主人及当时在场听太乐伎演奏的士贵宾客共同证明,陶继之已知此系冤案,但却因材料已经上报,不愿再呈报纠正,因而使太乐伎无辜受死,成为刀下冤鬼;最后写太乐伎临死之日,亲邻好友及熟识者纷纷前来看望,太乐伎对众诉冤,表示死后必复此仇。这里,作者特别强调了两点,一是太乐伎自言“少怀慕善,未尝为非”,二是“众知其枉,莫不殒泣”。这就进一步从道义上揭示了这一冤案的本质,从而为太乐伎的死后复仇奠定了可靠的舆论基础,使复仇不论从事态发展本身还是舆情向背,都已成为一种必然。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对复仇的具体过程进行详尽的描写,只须将复仇情况简略地写出就可以了。至于陶继之受恶报的最后结果,则交代得更为简单。这样剪裁,使这篇小说的思想倾向显得格外鲜明,从而收到了很好的艺术效果。
公平地说,秣陵县令陶继之还不是那种只知搜刮民财、鱼肉百姓的坏官,当有匪盗夜行劫掠、祸害地方时,他还能命令下属“微密寻捕”,为民除害。然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他却妄听妄信,草率从事,伤害无辜。特别是当他已了解实情,知道此纯属冤案,并且知道这样做所带来的最终后果时,却仍旧不去纠正,而任凭事态继续发展,这就实在是惨无人道、草菅人命的行为了。一个尚知安定地方的官吏尚且如此,那些贪赃枉法、鱼肉百姓的坏官如何率兽食人、残害无辜,也就可想而知了。这就是这篇宣扬因果报应的志怪小说在客观上所产生的积极的思想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