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某个或某几个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允许法院任意改变管辖。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形式,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0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下列四种:(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