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行为人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内容违法,不符合法定形式等。其中,意思表示不真实又可分为意思表示虚假(如虚构的法律行为、伪装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因受恐吓而为的法律行为、因受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错误(如因受诈欺而为的法律行为、因出于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等主要类别。一方代理人与对方恶意通谋而为的法律行为也是不能反映被代理人的内心意思的。无效法律行为中,有的是当然无效的;有的则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有关部门追究,在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后始得否认其效力,所以又称为得撤销的法律行为。如法律行为只是某一部分无效,排除无效部分后并不影响其余部分,则可仅撤销其无效部分,其余部分仍为有效。对于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毋需按其内容履行。如果已经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可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强制收购、收归国库等方法予以纠正。在必要时,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违法者予以一定的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无效的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均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