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本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只是有权代理的对称,并不是代理的一个种类。无权代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未经委托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根据和主管机关的指定,擅自代理。(二)原有的代理权消灭(如代理的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业已完成)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时,未超越部分为有权代理,超越部分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不发生代理的效力,被无权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的人不受其拘束。如经该人事后追认,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权代理。这种追认具有追溯力,即一经追认,代理关系被认为自始有效。如果未经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相对人和被无权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的人所蒙受的损失.应由无权代理人赔偿。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