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

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主要表现。它与夫妻财产关系一起,构成了婚姻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人类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表明,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和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双方是平等的关系,还是尊卑、主从、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都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古代法多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对夫处于从属的、人身依附的地位。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虽然以“夫妻别体主义”相标榜,但不少国家的法律仍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早期的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方面,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等问题上,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如扶养、夫妻财产制、继承等,也都是以夫妻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