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宪法草案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1913年10月31日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草成而得名。它是辛亥革命后,由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共11章,113条。它沿用《临时约法》的规定,扩大了国会权力,实行责任内阁制,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并规定:国会认为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的,不仅可以按法定的出席人数弹劾之,且可以“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等等。同时规定大总统只能“连任一次”。这是制宪的国民党议员企图“以法律制袁”而新增的条款,但对极力破坏《临时约法》的袁世凯来说,毋宁是一种诉追。为了厉行专制统治,袁下令解散国民党,使国会无法开会,这个宪法草案也就随之成了一纸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