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

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临川)人,曾被封为荆国公,后人称王荆公。王安石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扭转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便向宋神宗提出“变风俗,立法度”的主张。所谓“立法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对内反对大地主兼并土地,对外反对屈膝投降。其方法是围绕着“理财”和“整军”两方面,变革法制。当王安石做了参政知事后,就积极实践他的上述主张。他从富国强兵这个总目标出发,制定了均输法、市易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保马法等。他崇尚法治,主张“有司议罪,惟当守法”。他还主张任贤使能,加强吏治。他认为单有善法不足以治好国家,还必须有好的执法官吏保证善法得以贯彻执行。因此,他又提出对人才要以“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等不同方法培养造就。对旧的官僚机构和任官制度必须加以改革。要设立律学学校,专门教律令和断案。在科举方面,他设立了“明法”新科。考试科目是律令、《刑统》大义和断案,录取后即由吏部列入备用司法官名单。后来又进一步规定,凡是已经参加进士和诸科的考试而被录取的人,还必须参加“律令大义或断案”的考试,合格者才能委派官职。总之,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及其实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对抵御外敌,维护宋王朝,推动社会进步也是有一定作用的。然而,由于他的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他这种自上而下的改良措施必然行不通,必然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