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清朝最重要的法典。清入关之初,曾令司法机关“准依《明律》治罪。”顺治三年(1646),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裁量,期于平允”(《清史稿·刑法志》的原则下,制成《大清律》(又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实际上是《大明律》的翻版。康熙、雍正两朝多次修定,于康熙十九年(1680)奏准《现行则例》颁行,雍正五年(1727)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初进行总修,于乾隆五年(1740)编成《大清律例》。其篇目与《大明律》相同,仍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30门,总为436条,律后附例1049条。清沿明制,以例补律,因例可随时纂定,数量越来越多。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例已达1456条,嘉庆六年(1801年)例1603条,至清末同治九年(1870年)例竟增至1892条。例愈繁琐,矛盾丛生,就愈便于官吏任意援引以谋其私利,从而使清朝的司法更加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