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时颁布的一部过渡性法典。由沈家本等人在删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1910年5月15日)公布。共30编,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款》5门165条。其内容与《大清律例》大致相同,主要有以下修改:删除以前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并将继承、分户、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确定刑罚为死刑(绞、斩)、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删掉某些已经过时的条文(如同姓为婚条),增入了一些新的罪名与定例(如毁坏铁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