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1906年,清政府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下诏改革官制,“刑部著改为法部,责任司法(行政)。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厘定官制谕》)随即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按资产阶级国家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规定其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北洋政府沿用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