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

有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和国际法上的大陆架两种概念。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陆地从海岸低潮线起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延伸,一直到坡度急剧增大的转折处为止的海床。从转折处起海床呈斜坡状,称作大陆坡;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呈平缓隆起状,称大陆茎。大陆架、大陆坡、大陆茎统称为大陆边。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家领土向海的自然延伸。《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规定了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以及有关大陆架的其它法律制度。公约第76条规定的大陆架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该条规定沿海国家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大陆边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遵照该条规定的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方法,可扩展到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深度为2,500米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就是说该条规定的大陆架不仅可能囊括大陆边,而且可能扩展到深海之底和洋脊。沿海国家对大陆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资源指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它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资源。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其他国家和任何个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此类活动。非沿岸国有权在沿海国家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应遵守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不影响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活动,铺设管道的线路须经沿海国同意。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大陆架上覆水域的上空是公空。《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应山有关国家依据国际法通过协商求得公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