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人、职员工作的年限。一般情况下,工龄是确定职工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个重要根据。我国劳动法把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人或职员的总的工作年限,其中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又称连续工龄,指工人或职员在某一单位(包括经组织批准的调动)连续工作的时间。我国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还作了加算工龄和不计算工龄时间的规定。在低温或高温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和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作者以及常年居住在4500公尺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常年在4500公尺以上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加算工龄。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一定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等情况的,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也不作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