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王朝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称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为三法司。唐代,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正或副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州县不易解送京城的重大案犯,也常由三机关派员前去会同审理,叫“三司使”。贞观二年(628年)又下令:“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贞观政要·刑法》)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其联合审理,称“三司会审”。清代刑部权特重,不会审者,都察院、大理寺无由过问。它们还共同参加朝审、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