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法公

佚名

山阴[1]朱法公者,尝出行,憩[2]于台城东橘树下。忽有女子,年可十六七。形甚端丽。薄晚[3],遣婢与法公相闻,方夕欲诣宿。至人定[4]后,乃来。自称姓檀,住在城侧。因共眠寝,至晓而去。明日复来。如此数夜。每晓去,婢辄来迎。复有男子可六七岁,端丽可爱;女云是其弟。

后晓去,女衣裙开,见龟尾及龟脚。法公方悟是魅,欲执之。向夕复来,即然火照觅,寻失所在。

——《续异记》

〔注〕 [1]山阴:今浙江绍兴。 [2]憩:休息。 [3]薄晚:傍晚。 [4]人定:夜深人静之时。

阅读中国古代文学涉及性爱描写的作品,你会发现这样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在有些作品中,女性形象往往被描写得过于主动,有的甚至失之放荡。这是一篇写龟精幻为女子与行旅者共眠寻欢,最后被发现破绽的志怪故事。这位女性形象即具有此一特点。

作品的前面部分写“形甚端丽”的女子主动前来,要求与朱法公“共眠寝”,并“如此数夜”,接连不断。这部分的描写,文字清丽精炼。

这里,我想就作品的结尾处理谈些个人看法。这篇志怪小说结尾可以看作是:通过这一场异类亲近的最终结果的描写,揭示了人类社会情爱领域中险恶的一面。即情爱中的一方一旦翻脸,视对方为妖魅,则不仅会将以前的恋情一笔勾销,还会设计陷害之。其中,毁誉者有之,毁容者有之,乃至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者,也不乏其人。如朱法公辈,似就属于这最末一类。龟女虽属异类,但亲近多时,并无相害之意。未料一朝“见龟尾及龟脚”,朱法公便必欲执之,显然是过分了一点。如其一旦得逞,则龟女前景之凶险,可想而知。所幸此龟似也有“第六感觉”,稍有风吹草动,即“失所在”,不亦妙哉!看来此朱法公不唯情真不如龟女,心善不如龟女,且技能上也差得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