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理欲,是中国哲学史上争论问题之一。《礼记·乐记》:“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汉郑玄注:“理。犹性也”。言满足人的物质欲望就要破坏人的天然本性。这一思想为宋明理学的理欲观开了先河。理学家朱熹提出:“明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理欲观。他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要求“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朱熹自认“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朱文公文集》卷四十,《答何叔京》)。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纲常秩序,否定人民的物质欲望要求。他赞扬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封建教条,就是明证。明清之际王夫之把“天理”解释为自然规律。“理者,天所昭著之秩序也”(《张子正蒙注·诚明》)。他反对理学家把“天理”与“人欲”对立的观点,认为“天理”存在于“人欲”之中,提出私欲之中,天理所寓”(《四书训义》卷二十四)的理欲统一观。他说:“饮食男女之欲,人之大共也”(《诗广传》卷三),“理欲皆自然”(《张子正蒙注·诚明》)。然而,王夫之又主张“遏欲以存理”(《张子正蒙注·乐器》),表现出不彻底性。清代戴震深刻地批判了理学的理欲观。他认为“天理”是“自然之分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也就是对情欲的合理的满足。“理者,尽夫情欲之微而区以别焉,使顺而达,各如其分寸毫厘之谓也”(《答彭进士书》)。在戴震看来,“理”“存乎欲”,做一切事都有欲望要求,没有欲望要求也就无所作为。他说:“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戴震无情地控诉了“以理杀人”的罪行,指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