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这两项规定通称“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