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颁布其第一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计48章387条。1933年,国民党政府的立法院又参照德、意等国的刑法,对这部刑法典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35年1月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刑法典包括总则与分则两篇,共47章357条。它对触犯国民党反动统治秩序的行为,都作了从重从严的规定;根据主观唯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宣称犯罪原因在于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因素;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刑罚的轻重,不是依客观犯罪事实为依据,而是以犯罪人主观的犯罪动机来决定。不仅惩罚着手和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对“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等所谓重大社会危害罪,及“预备犯罪”和“阴谋犯罪”也要严加惩处。它还抄袭了德国、意大利法西斯的刑法原则——保安处分,残酷镇压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