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我国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出发,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定的。这个法律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调整继承关系的实际经验,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在体系结构上分为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等5章,计37条。对关于继承的开始,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遗产分配,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遗产的分割,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清偿等主要问题,继承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我国继承法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继承问题和涉外继承问题作了必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均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