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本组织法共11条。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任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