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在1954年8月26日在第222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并于同年9月7日颁布实施。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并促使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不断完善。条例共9章7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劳动改造机关的性质、监管场所的设置、劳动改造的基本方针、政策、劳动改造机关的法律地位等。第二章劳动改造机关,规定了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的各自监管对象及设置。第三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规定了劳动改造的目的及基本方法。第四章劳动改造生产,规定了劳动改造生产的目的、领导、发展方向、原则及犯人劳动力的调遣等。第五章管理犯人制度,规定了对犯人的收押、警戒、生活、接见和通讯、取保以及释放等。第六章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了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务、设置等。第七章奖惩,规定了对犯人进行奖励或者惩罚的条件、程序等。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条例》贯彻的基本原则是:(一)革命人道主义原则。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由消极因素变为积极因素,这是革命人道主义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二)教育感化的原则。《条例》规定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必须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求对罪犯切实做到:戒之以规,即依法关押,实行惩戒,强制他们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种制度,强迫劳动改造,为教育感化创造良好前提条件;动之以情,即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对症下药地做教育、感化、挽救工
作;晓之以理,即具体分析犯罪根源、犯罪的危害,帮助罪犯辨别是非,善恶美丑;导之以行,即使罪犯情感上的变化和认识上的提高,变为悔过自新的实际行动。(三)区别对待的原则。(四)依靠社会力量的原则。这是群众路线在劳改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打破几千年来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与社会隔绝的状态,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配合,其中也包括罪犯家属的支持和配合,促进罪犯的改造。也为罪犯刑满释放重新回到社会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