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其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其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国家重大问题;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