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丞

官名。宋属大理寺右治狱。元丰二年(1079)置。掌审理京师百官或皇帝特旨审问刑狱及追究百物。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设大理院,于主官正卿、少卿之下,置推丞二人,一主刑科,一主民科,秩正四品。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沿设大理院。大理院的民刑事处,分民事科与刑事科,各有推丞一人。以下的民事一至四科与刑事一至二科,则各设科长。推丞在审判工作中,兼任庭长。民国推丞为简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