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戴震用语。戴震发展了先秦诸子以来关于以分殊言理的思想,指出理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气化过程中的“条理”,“由其生生,有自然之条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下)。其“条理”是“秩然有序”的,“截然不可乱”,“惟条理是以生生,条理苟失,则生生之道绝”(同上)。另一是“区分”。戴震谈理,特别注重“区分”,认为理总是具体事物的具体规律,超越并主宰具体事物的宇宙一元之理是不存在的。进而提出“分理”这一概念。指出:“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上)分理包含三方面含义:其一为事物之区分,即事物之特殊本质,就是不同事物所具有特殊规律。指出:“举凡天地人物事为,求其必然不可易,理至明显也。”(同上)其二为事物形式的条理性:“在物之质,曰肌理。”(同上)其三为事物的条理、规律:“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同上)戴震认为,类的不同是很重要的,“气化生人生物以后,各以类滋生久矣。然类之区别,千古如是也,循其故而已矣。”(《孟子字义疏证》卷中)分理说批判了理本论,是对程朱“理一分殊”说的否定。戴震强调理在事中,理多而分,既讲普遍规律的“大理”,也讲特殊规律的“分理”,是对理这一范畴的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