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总督

官名。明永乐九年(1411)遣尚书主持治河,后有时派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年间后称总督河道,正德四年(1509)规定以都御史充任。嘉靖十三年(1534),以都御史加工部尚书或侍郎职衔,隆庆四年(1570)加提督军务,万历五年(1577)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八年(1580)废。清置河道总督专官,掌管黄河、运河及永定河提防、疏浚等事。江南河道总督一人驻清江浦(今江苏淮阴市),简称南河总督,咸丰八年(1858)裁撤;山东、河南河道总督驻济宁州(今山东济宁),简称东河总督,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河道总督所属文职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武职有河标副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