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按此规定,离婚纠纷是通过两种不同的程序处理的,一种是在诉讼程序以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另一种是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既可先经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再提出离婚诉讼,也可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提出离婚诉讼。
有关部门的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离婚纠纷,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和当事人的生产、工作。经调解后,双方同意和好的,纠纷即不复存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仍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纠纷应依诉讼程序处理。
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两种方式。人民法院的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不得未经调解即行判决。经调解后,如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可按撤诉处理。如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收执。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协议不成,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以案件的事实为根据,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原则界限,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