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第三部宪法。它是在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它继承了《共同纲领》和前两部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持了原来的宪法结构,即序言和四章,共六十条。1978年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规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提出了人民管理国家的原则,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在粉碎“四人帮”只有一年多一点时间修改的,在思想理论上来不及拨乱反正,保留了不少1975年宪法的痕迹。因此,这部宪法经过了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决定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委会改为人民政府,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到县级人代会的人民代表,把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第二次是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决定取消有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但还有不少缺点,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