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宪法

建国后头三年,我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开始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新时期,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新变化,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在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一年零八个月的工作,终于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建国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总结了清朝末年以来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了我国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革命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经验,特别是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巩固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共一百零六条。这部宪法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人民的愿望,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成为建设祖国的强大武器。它的基本原则为现行宪法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