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长

官名。辛亥革命后,部分省于都督下设军政、民政二部,各置部长,如湖南,但不久仍归都督集权,仅留民政司名。部分省由北洋政府任命民政部,如山西、湖北、四川、福建、江苏、江西六省。民国二年(1913)1月,北洋政府划一名称,称民政长。三年,又改为巡按使。